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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本市关于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城乡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拟订本县市政市容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县地下管线、输油气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及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的责任;参与城区防汛工作。
    (三)负责本县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县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
    (四)承担本县城市容貌管理责任;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县规划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本县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制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或处置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本县城乡环境建设、环境秩序整治责任;承担延庆县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本县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燃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延庆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八)负责临时占用道路、掘动路面的审批;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九)负责本县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相关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