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审计局成立于一九八三年,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设有一室六科两中心,包括:办公室、综合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企业审计科、基建审计科、信息中心、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涉及本县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向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本县有关审计制度措施的建议。
(二)负责对本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本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4.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上级授权的本县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本县工业、旅游、建筑、交通、商业、粮食、外贸、服务、物资等行业,对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7.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上级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依法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本县乡镇、县属局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本县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政府及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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