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延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延政发【2009】48号),设立延庆县农业局(简称县农业局),挂延庆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动监局)牌子。县农业局(县动监局)是负责本县农业生产管理、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农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负责本县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化(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发展和行业监督;组织编制本县农业各产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农业科技和农技推广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升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负责向市、县相关部门申报农业各产业项目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县动植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承担延庆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延庆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本县农产品(粮经、蔬菜、畜禽、水产产品)生产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负责本县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机安全、渔政、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鲜乳收购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
(七)指导本县农业各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和建设工作。
(八)组织本县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农业、循环农业、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农田质量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九)参与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指导本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及服务工作;负责对县种植业服务中心、县水产服务中心、县农机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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